省政府出台新政外商来闽投资可享优惠-【新闻】
闽南网7月15日讯 近日,省政府出台《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》,根据意见,来闽投资的外资企业可获得多项优惠政策,鼓励外资在闽落户。
招商引资
可获经费支持
意见明确,我省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、高新技术产业、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。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,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;对三明、南平、龙岩、宁德四市投资总额1亿~5亿美元的在谈重大项目,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。对引进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,在项目洽谈推进阶段,给予对外招商部门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。
经认定的鼓励类外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享受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扶持。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为省“百项千亿”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支持对象,对企业购置国际先进技术设备,按购置费的5%优先给予补助。
外资工业企业
纳税大户可享奖励
对在省内纳税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、50亿元、100亿元的外资工业企业,以上年度为基数,分别按其地方级“三税”(主要指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)新增部分的20%、25%、30%奖励企业。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、当年度“三税”比上年度增幅达30%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,其新增“三税”30%以上部分,按其地方级“三税”新增部分的30%予以奖励。以上奖励,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(市、区)财政负责兑付,涉及省级、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,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(市、区)。
重大项目用地
可给予倾斜
将符合省重点项目入选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,优先给予要素保障。对鼓励类外资项目,优先保障供地,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,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》的70%执行。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、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。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、厂房改造建设,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,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。
另外,省级(以上)开发区应优先安排外资项目,其中,台商投资区应优先安排台资项目。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以吸收外资为目标的招商局、投资促进局等专业化招商机构,省里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。
扩大设区市
审批权限
意见明确,从2012年7月1日起,赋予各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。
我省还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,最大限度缩小审批、核准范围。发改、经贸、外经贸、国土、规划建设、环保、林业、海洋渔业、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指导,提前介入、靠前服务,全力推进外资项目快速落地。(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薛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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